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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商务局

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进一步激发翻译专业人员干事创业活力和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我市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合作,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聚焦新时代构建中国对外话语体系对翻译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翻译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坚持服务发展,坚持科学公正,坚持以用为本,坚持与时俱进,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不断提升翻译人才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培养造就高水平的翻译人才、进一步推进国际交流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实现我市更高水平开放提供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的各类语种翻译专业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翻译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或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和手语翻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明确层级和名称。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职称名称分别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原助理翻译、三级翻译统一对应为三级翻译,原翻译、二级翻译统一对应为二级翻译,原副译审、一级翻译统一对应为一级翻译,原译审、资深翻译统一对应为译审。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3.完善考试体系。本市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翻译资格(水平)考试语种、层级和方式执行。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每年按照国家考试安排组织实施本市考务工作,对本市未开考的语种(含层级、方式),可自行选择到当年开考的省市报名参加考试。通过同声传译考试并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化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倡导实事求是、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和谦虚好学、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突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和推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业绩贡献。在年度考核和群众评议中,加强对翻译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评价。对存在学术不端的,在职称评审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2.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科学合理制定评价标准,体现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注重评价翻译专业人员创新能力和业绩、实际贡献,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不把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探索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对译后编辑能力、人机耦合与互动、创造力与分析能力等方面的考察。

3.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翻译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国家统一考试的语种,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语种的职称评审或自主聘任;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职称一般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尚未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语种,初级职称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中、高级职称可由本市或委托中国外文局、外省市评审。根据国家部署,落实翻译资格评价结果国际互认。

2.明确评价机构。市商务局是本市翻译系列职称评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翻译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正高级、副高级以及尚未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语种的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商务局相关业务部门。本市翻译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由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承担。适时探索开展翻译系列职称社会化评审。

3.向优秀翻译专业人员倾斜。对在外交、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推动翻译行业发展取得重要成果的翻译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翻译专业人员。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翻译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翻译系列职称考试或评审。

2.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相结合。推动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翻译专业学位教育有机衔接,鼓励高校从事翻译教学与研究的教师参加翻译系列职称评审。

3.翻译专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用人单位应支持翻译专业人员参加培训。

4.翻译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翻译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的翻译专业人员可在本市非公经济职称专办窗口申报职称。进一步减少纸质证明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度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审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公示。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强化同行专家评价,评审专家库中要积极吸纳高等院校专家及从事翻译实践的专家。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落实廉政保密、专家回避轮换等制度。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3.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翻译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合作、增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力量。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翻译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稳慎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严格程序,精准施策,有效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按照改革前后的职称对应关系将现有翻译专业人员直接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确保改革任务平稳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认真细致做好政策解读和广泛宣传,引导翻译专业人员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变化,积极支持和参与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充分调动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天津市翻译专业翻译、副译审、译审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人专〔200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翻译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市商务局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天津市翻译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具有推动翻译行业发展的职业使命感,具备相应的翻译专业能力和业务技能。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相关要求;申报副高级、正高级的,翻译业务考评和年度综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三级翻译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报名参加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或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还应符合以下业务能力要求:能完成一般性口译或笔译工作。从事口译者应能够基本表达交谈各方原意,语音、语调基本正确;从事笔译者应表达一般难度的原文内容,语法基本正确、文字比较通顺。

三、二级翻译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报名参加二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或申报职称评审,还应符合以下业务能力要求:具有比较系统的外语基础知识和翻译理论知识;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具有一定难度的口译或笔译工作,语言流畅、译文准确。

四、一级翻译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报名参加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或申报职称评审,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2年。

2.具备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

3.具备翻译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4年。

4.具备非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

5.取得同声传译翻译专业资格证书且满足上述学历和年限要求。

(二)专业能力要求

1.熟悉中国和相关语言国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语言功底扎实。具有比较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翻译专业工作,能够承担重要场合的口译或者译文定稿工作,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2.对翻译实践或者理论有所研究,对原文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具有较强的中外文表达能力,有正式出版的译著或公开发表的译文,且具备较高翻译水准。

3.翻译业绩突出,能够组织、指导三级翻译、二级翻译等翻译专业人员完成各项翻译任务。

(三)业绩成果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口译者,在重要外事活动或国际会议中担任首席翻译,每年参加10次(或承担100小时)以上同传或交传翻译活动,并作为主译翻译5万字以上的译作(含公开发表、内部发行和内部使用材料),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从事笔译者,在翻译工作中负责审稿、定稿工作,并作为主译翻译10万字以上的译作(含公开发表、内部发行和内部使用材料),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破格条件。通过同声传译考试并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

五、译审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一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知识广博,熟悉中国和相关语言国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语言功底深厚。具有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胜任高难度的翻译专业工作,能够解决翻译专业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具备较强的审定重要事项翻译稿件的能力,或者承担重要谈判、国际会议的口译工作能力。

2.对翻译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译风严谨,译文能表达原作的风格。翻译成果显著,有正式出版的译著或公开发表的译文。

3.能够指导、培养翻译专业人员出色完成各项翻译任务,对翻译工作发展和翻译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三)业绩成果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口译者,在重大外事活动或大型国际会议中担任首席翻译,每年参加10次(或承担100小时)以上同传或交传翻译活动,并作为主译翻译10万字以上的译作(含公开发表、内部发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从事笔译者,在翻译工作中长期负责审稿、定稿工作,并作为主译翻译20万字以上译作(含公开发表、内部发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破格条件。对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推动翻译行业发展取得重要成果的翻译专业人员,经业务主管部门推荐、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六、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中翻译相关专业指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和翻译学科所包含的各专业,及中国语言文学学科下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

(二)公开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类别代码F)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出版物。

(三)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翻译工作推动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

(四)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翻译工作推动产生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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