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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博物

天津市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积极为文物博物事业贡献力量。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助理馆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应基本掌握相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三、馆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2年。

3.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

4.在区级以下基层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工作满10年,且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应具备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行业发展现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一定的技术成果;或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同时符合下列专业能力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理论研究水平,能独立承担文物博物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等一般课题或古文献、历史文献等整理、研究的部分工作。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过文物保护项目,具有一定的文物保护技能,并能独立解决和处理一般的技术问题。

(2)在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装裱、标本制作、绘图、摄影等方面有专长,能独立承担相应文物博物技术工作,并能独立解决和处理一般的技术问题。

(3)对某一类文物有一定的鉴别能力,能较为准确地评判文物真伪及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并能撰写完整的鉴定评估报告。

(4)能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计划和方案,并独立承担分管藏品的建档、保管和养护等工作,解决藏品保管的一般技术问题。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能严格按照科学操作规程开展考古调查、发掘或标本采集工作,有参加考古调查、发掘或标本采集项目的经验,并获得有价值的发掘资料或标本,写出完整的专业调查报告。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独立承担陈列展览文字提纲编写、展览内容(形式)设计部分工作,解决设计中的一般技术问题,能写出陈列大纲或技术报告。

(2)能独立承担展览项目宣传资料、讲解方案、讲解词编写部分工作和讲解接待任务,并能解答陈列展览一般专业问题;能完成一般的社教宣传活动组织,取得较好社会影响。

(3)能参与制定文创产品研发方案或策划推广方案,独立承担文创研发项目部分工作,并解决研发推广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三)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以下代表性业绩成果之一: 

1.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前两位作者)。

2.在本专业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入选论文1篇以上(前两位作者)。

3.经所在单位组织鉴定,参与完成的已结题(结项)的科研课题(项目)、考古报告、考古简报、技术报告、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讲解社教资料等能证明本人学术技术水平的代表性成果1项以上。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在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以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得省部级专业奖项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成员。

2.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入围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论坛——中国考古新发现、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等全国性重要文物博物专业奖项终评的。

3.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文物博物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以及到基层单位从事帮扶、交流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

4.具有2项以上代表性业绩成果,或在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经2名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并获得区局级主管部门认可的。

四、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满2年。

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满5年。

3.在区级以下基层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工作满25年,且取得馆员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满10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作为专业领域骨干人才,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同时符合下列专业能力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文物博物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等大型课题或古文献、历史文献等整理、研究工作。

2.从事文物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承担文物保护的科研课题,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过多个文物保护项目,具有熟练的文物保护技能,能独立解决和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实际成果。

(2)在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装裱、标本制作、绘图、摄影等方面有高超技艺,能独立解决和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总结或论文。

(3)对某一类文物有专门研究和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准确地评判文物真伪及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鉴定立论清楚,鉴定水平在同行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4)能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具有较高的文物鉴定、保管、保护水平,能解决藏品管理中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一定的业务、学术成果。

3.从事文物考古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能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考古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工作,解决现场的重大问题,有多次参加重要考古调查、发掘或标本采集项目的经验,完成相应的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写,并开展系统、综合研究,解决学术问题。

4.从事文物利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独立完成较高水平的陈列展览的文字提纲编写、展览内容(形式)设计及相关组织工作,解决设计中的复杂内容或技术问题,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的陈列展览项目,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整体设计独特、立意新颖。

(2)能独立完成展览项目宣传资料、讲解方案、讲解词的编写工作和重要讲解接待任务,并能解答陈列展览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组织开展的社教宣传活动,社会影响较大。

(3)能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文创产品研发方案或策划推广方案,实施文创产品的研发项目或推广项目,并解决研发推广中的复杂技术问题,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以下代表性业绩成果之一:

1.独著或合著(前两位作者)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1部以上。

2.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其中至少1篇须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

3.经所在单位组织鉴定,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的已结题(结项)的科研课题(项目)、考古报告、考古简报、技术报告、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讲解社教资料等能证明本人学术技术水平的代表性成果3项以上。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在担任馆员职务以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得国家级专业奖项三等奖项目或省部级专业奖项二等奖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成员。

2.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入围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论坛——中国考古新发现、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等全国性重要文物博物专业奖项终评的。

4.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文物博物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以及到基层单位从事帮扶、交流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

5.具有4项以上代表性业绩成果,或在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经2名相关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并获得市级主管部门认可的。

五、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应具备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同时符合下列专业能力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有突出的科研能力和深厚理论功底,在文物博物专业某一领域的研究取得创造性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

2.从事文物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主持文物保护重大科研课题,对重大的文物保护项目或一级文物的保护、修复方案进行评审、指导实施,解决本工作领域关键的学术技术难题,并取得良好效果。

(2)能主持制定重大文物技术课题,评审文物修复项目,对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装裱、标本制作、绘图、摄影等方面具有全面的业务指导能力和独创性技能,并发表有高水平的技术总结或论文。

(3)对某一类文物有深入研究和很高的鉴定水平,能精准评判文物的真伪及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完成过国家一级文物的鉴定工作,鉴定水平在同行中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4)能主持制定重大文物科学保管课题、规划和实施方案,评审文物保管保护项目,解决藏品管理中重大的学术、技术问题,并取得重要的业务、学术成果。

3.从事文物考古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能主持重要考古调查、发掘或标本采集项目,解决现场的疑难问题,有丰富的考古调查、发掘或标本采集经验,主笔完成相应的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写,或在考古学某一领域取得突破性研究成果。

4.从事文物利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主持高水平陈列展览的文字提纲编写、展览内容(形式)设计和相关组织工作,对陈列展览工作具有全面的业务指导能力,并取得广泛社会影响力。

(2)能主持策划重大博物馆教育课题和社教宣传活动,评审高水平博物馆宣传、讲解方案,对博物馆教育传播工作具有全面的业务指导能力,并取得广泛社会影响力。

(3)能主持制定文创产品研发方案或策划推广方案,并多次主持重大、复杂的文创产品研发项目或推广项目,解决研发推广中的多项关键问题,取得原创性研究成果及突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以下代表性业绩成果之一: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2部以上。

2.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其中至少2篇须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

3.经所在单位组织鉴定,主持完成的已结题(结项)的科研课题(项目)、考古报告、考古简报、技术报告、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讲解社教资料等能证明本人学术技术水平的代表性成果4项以上。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在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以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得国家级专业奖项二等奖项目或省部级专业奖项一等奖项目的主持人。

2.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称号的。

3.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获得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论坛——中国考古新发现、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奖等全国性重要文物博物专业奖项的。

5.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文物博物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以及到基层单位从事帮扶、交流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

6.具有5项以上代表性业绩成果,或在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经2名相关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并获得市级主管部门认可的。

六、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凡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

(二)本标准所述的业绩成果、代表作、破格条件等均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三)本标准所述的论文、著作应已正式公开发表或出版发行,相应出版物应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内刊等。其中,本专业刊物系指文物博物相关专业刊物。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须附相应检索报告。

(四)本标准所述“国家级”是指党中央、国务院组织或由其主办并委托相关部委组织的研究(课题)项目、业务项目、奖项等;“省部级”是指中央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组织或由其主办并委托相关机构组织的研究(课题)项目、业务项目、奖项等;“区局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或区局级有关单位组织的研究(课题)项目、业务项目、奖项等。

(五)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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