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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仪表

天津市工程技术仪器仪表专业

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来源:中天人力资源网        时间:2018-1-26


1. 适用范围

1.1仪器仪表是指对物质运动进行观察、测定、记录、验证、显示、监视、调节、控制和对信息进行传输出处理的器具和装置。

1.2仪器仪表专业主要分为:自动化仪表与系统、光学与光电仪器、精密仪器(科学仪器)和电工测量仪器仪表等分专业。

a.自动化仪表与系统主要包括:检测、控制、调节、显示、执行等仪表及自动控制装置与系统。

b.光学与光电仪器主要包括:光学测量仪器、电子光学仪器、航空遥感仪、电影机械、照相机械、复印机械、缩微机械、文化办公机械、显微镜和测绘仪等。

c.精密仪器(科学仪器)主要包括:分析仪器、天平、试验机、探测仪、气象、水文、海洋、地震仪器和各工业测试仪器等。

d.电工测量仪器仪表主要包括:电工计量仪器仪表、电磁测量仪器仪表、各种电测仪器仪表等。

1.3在仪器仪表专业从事科技开发、涉及、工艺、推广应用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时,必须依照下列条件进行评审。

2.基本条件

2.1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钻研业务技术,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2在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应达到“称职”以上要求。

3.学历和资历

3.1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和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3.2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获得博士学位,确认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工程师职务二年以上。

b.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c.大学本科毕业,获得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4.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

4.1评审工程师资格应考查申报人员是否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水平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以及通过继续教育达到知识更新的程度和水平。根据从事的专业和涉及产品的特性,在具体科目上可以有所侧重。

4.1.1基础理论知识

a.自动化仪表与系统专业: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电工学、电子技术、机械制图、机械原理、机械零件设计、工程材料、互换性与精密测量等。

b.光学与光电仪器专业:物理光学、应用光学、电工与电子学、材料力学、机械制图、仪器设计、工程材料、计算机技术与应用、互换性与精密测量等。

c.精密仪器(科学仪器)专业:分析化学、高分子化学及电化学、精密仪器原理与设计、电工与电子学、材料力学、机械制图、互换性与精密测量等。

d.电工测量仪器仪表专业:电工学、电子技术、材料力学、机械制图、机械零件设计、磁性材料、电磁学、互换性与精密测量、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等。

4.1.2专业知识

a.自动化仪表与系统专业:仪表设计、自动控制原理、计算机技术、自动化仪表设计与制造、现代控制原理、控制系统与应用、传感器技术、仪表可靠性与环境适应设计、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等。

b.光学与光电仪器专业:光电技术与系统、光学仪器,非电量电测技术、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光学工程、计算机技术等。

c.精密仪器(科学仪器)专业:自动控制原理、计算机技术与应用、数据采集与处理、控制系统原理与应用、传感器技术、非电量测量技术、仪表可靠性设计等。

d.电工测量仪器仪表专业:数据采集与处理、传感器原理、仪表制造工艺、控制原理与装置、检测技术与仪器、仪表可靠性设计、计算机辅助设计、数控技术等。

4.1.3相关知识

a.了解本专业产品主要服务对象的生产过程与技术要求及其对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

b.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法规等。

c.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d.了解与本专业工作有关的市场营销、技术经济分析、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等基本知识。

4.2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应考查申报人员是否具有本专业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以及通过继续教育达到知识更新程度和水平。根据从事的专业和设计产品的特性,在具体科目上可以有所侧重。

4.2.1基础理论知识

按所从事的不同分专业应具备4.1.1条规定掌握的基础理论知识内容,并能根据专业发展不断更新。

4.2.2专业知识

a.按所从事的不同专业应分别具备4.1.2条规定的专业知识,对其所研究、设计的有关类别的产品(包括单机及成套设备)所设计的主要专业知识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对某一分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和专长。

b.比较熟练地掌握二种现代设计方法,重点是计算机辅助设计、优化设计、可靠性设计、人机工程和价值工程等,或比较熟练系统地掌握有关仪器仪表设计系统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传感技术、机电一体化总体设计等专业知识。

4.2.3 相关知识

a.熟悉本专业产品主要服务对象的生产过程与技术要求及其对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

b.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及本专业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法规等。

c.掌握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d.熟悉其它与本专业有关的基本知识。

5.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

5.1评审工程师资格应侧重从一下几个方面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查:

5.1.1能够比较好地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承担一般技术难度的工程技术项目和产品的研究、设计、工艺、试验、推广应用等技术工作。并能同其它部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a.从事自动化仪表与系统专业的人员,曾独立完成相当于差动远传压力表、DDZ3型电动单元组合仪表或32个回路内的控制系统的设计,或曾独立管理并维护大、中型企业生产过程的现场温度、压力、流量等多类现场仪表或控制室类仪表。

b.从事光学与光电仪器专业的人员,曾直接参加完成关学仪器的光路系统,整机结构设计和调试工作,如体视显微镜(间隔具有五档倍数或连续变比14的光学系统)、40倍消色差平场物镜的金相显微镜等的光学系统设计。

c.从事精密仪器(科学仪器)专业的技术人员,曾独立完成相当于08型气相色谱仪等大型精密仪器中重要部件的机械或电路、软件的设计和调试工作。

d.从事电工测量仪表专业的人员,曾独立完成过一般精度模拟量电工仪表的测绘、改进、变型的设计和开发等工作。如:曾设计过DD28型电度表的四倍以上过载电度表改型设计等。

e.主要从事科技信息、科技管理和质量控制与保证、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的人员,曾完成过二项以上对企业有一定影响的工作。

5.1.2正确运用一般通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5.1.3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所从事的技术工程中,有一定的整体或局部的创新。

5.1.4消化、吸收、掌握计算机有关应用软件,并能用计算机辅助工作。

5.1.5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的能力,参加过项目的立项调查研究,局部方案论证、实验研究等工作。

5.1.6曾直接参加完成过技术项目,并解决项目中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5.2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应侧重从一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考查:

5.2.1能够熟练地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本专业技术领域内重要、复杂和关键技术问题。

a.从事自动化仪表与系统专业的人员,曾完成过相当于单回路调节器的设计、使用和现场组态,或曾设计32回路以上的控制系统等。

b.从事光学与光电仪器专业的人员,曾完成仪器大组件或总体方案的设计(总体方案应对各大组件提出分类要求,如:电子光学系统、高、低压供电系统、弱信号检测系统、图像显示系统、真空系统、样品室及工作台运动部分等),曾完成过相当于BSM25扫描电子显微镜的机械图、电气原理图、印刷版图及水、气、真空系统图的设计。

c.从事精密仪器(科学仪器)专业的人员,曾完成过相当于08型气象色谱仪等大型仪器总体方案或大部件的设计、制造或调试等工作。

d.从事电工测量仪表专业的人员,曾承担过一定规模(如年产50万只电度表)、一定精度的模拟式电表或数字式电表的设计和生产。

e.主要从事科技信息、科技发展规划、质量控制与保证、新技术推广应用等项工作的人员,曾完成过四项以上对企业或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工作。

5.2.2熟练地运用仪器仪表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5.2.3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技术工作有创新。

5.2.4能组织应用计算机辅助工作。

5.2.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曾担任过课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5.2.6能指导工程师的技术工作并对其进行培训提高。

5.2.7能主持和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技术审查、技术鉴定及产品验收等工作。

5.2.8曾作为项目责任人或主要人员完成以下工作之一:

a.完成过一项以上国家或部、市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b.完成过二项以上不同类别的、复杂的、难度较高的研究,设计或引进、消化、吸收项目,或技术密集、复杂部件的研制、设计或攻关工作。

c.完成一项大型或二项中型工程系统成套项目的设计。安装或调试工作。

d.能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并取得同行专家公认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e.能编制市(部)级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并已付诸实施。

6.业绩成果

6.1评审工程师资格应全面考查申报人员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所取得的工作业绩,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6.1.1在科技开发、设计、工艺、推广应用和技术管理等工作中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国家、市(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经同行专家评议,并经实践检验,公认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b.独立承担完成的科研、开发、设计项目经同行专家评议,并经实践检验,公认在整体设计或重要部件设计中有独特的创造性和新颖性。

c.承担完成二项以上比较复杂的科研、设计、工艺、安装、技术改造或引进消化吸收项目,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二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并经实践检验,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d.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技术项目,获得过市(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相同档次其他成果奖(额定人员)。

e.因技术管理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局级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

6.1.2撰写以下著作或论文之一:

a.作为主要作者撰写二篇技术报告,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研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等。技术报告要求有学术见解,调研、设计、测试的主要数据齐全正确、结论正确,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b.作为第一撰写人,在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公开发行,内部发行或批准印刷的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论文要反映其应具备的技术水平和写作能力。

c.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d.作为主要人员负责制定的企业技术标准(规范)被主管部门采纳并批准实施。

e.参加撰写过正式出版的教材和技术手册,其中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二个章节。

6.2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全面考查申报人员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所取得的工作业绩,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6.2.1在科技开发、设计、工艺、推广应用和技术管理等工作中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以上国家、部、市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经同行专家评议,并经实践检验,公认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b.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完成二项以上复杂的、技术密集的科研、设计及生产项目,经同行专家评议,并经实践检验具有独特的创造性和新颖性。

c.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大型工程成套项目或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完成二项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经专家鉴定符合要求,并经实践检验,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d.独立完成二项以上难度较高的和复杂的仪器仪表产品的科研、设计、生产或引进、消化吸收项目,经同行专家评议,并经实践检验,公认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e.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贡献者完成的工程技术项目获得过国家、部、市级科技进步奖(额定人员)一项以上,或获得过市级科技成果奖,新产品奖(额定人员)二项以上。

f.因技术管理业绩显著,获得过市级以上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或累计获得三次局级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

6.2.2撰写以下著作或论文之一

a.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二篇以上重要的技术报告。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技术报告要求有学术观点,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正确,结论正确,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实用价值。

b.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市级专业学术会议或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公开发行、内部发行或批准印刷的期刊)上发表二篇论文,论文要反映其应具备的学术水平和写作水平。

c.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d.作为主要撰写人参加过部、市级技术标准的制定并经批准、或技术手册的编制并已公开出版。

7.外语水平

7.1申报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的标准经全市统一组织考试合格。

7.2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的标准经全市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

8.破格晋升条件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第三部分“学历和资历”以外其他各项条款及以下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和资历规定的限制,破格申报。

8.1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

8.1.1具备规定学历而资历不够条件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获市(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其他同档次成果奖的主要负责人。

b.独立承担或作为主要负责人设计出的产品或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在降低成本、扭亏增盈、提高质量、开拓市场等方面取得了可以考核的显著效益(符有关材料),并得到市级主管部门认可。

8.1.2资历够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除符合8.1.1条款要求外,还必须通过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各一门考试合格。

8.2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8.2.1具备规定学历而资历不够条件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经市(部)级以上部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经国家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b.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的主要负责人,获市(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其相同档次成果奖的主要负责人。

c.负责设计的产品成为本行业的更新换代产品,并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2.2资历够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除符合8.2.1条款要求外,还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9.其它

9.1本标准中所要求的学历均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后累计有效年限。

9.2后去学历人员可参照本标准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9.3本标准适用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其他性质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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