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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供燃气

天津市工程技术供热供燃气专业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审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供热供燃气专业领域中从事生产工艺、设计施工、专业设备仪表适用于维护、科研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岗位上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2.基本条件

2.1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2在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达到“称职”以上。

3.高级工程师资格

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高级工程师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3.1学历与资历

a.获得博士学位,确定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工程师职务二年以上。

b.获得硕士学位和本科,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c.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从事工程技术相关工作满4年。

3.2专业能力要求

应系统掌握供热供燃气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见5),掌握国内外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学习。此外,在任职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能够承担或组织重要、复杂、关键工程项目的设计,针对关键技术提出试验要求和实施方案,并能够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难题。

b.能够承担或组织重要、复杂产品或工程项目的实施,并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c.能够承担或组织重要、复杂、关键的研究课题,提出或审定关键技术发展规划及分析论证报告。

d.能够开展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产品的调研,并提出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能够对产品消化、吸收、改进、创新、推广。

3.3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a.凭供热供燃气领域专业项目,获省(市)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具有个人证书。

b.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省(市)部级供热供燃气专业研究课题2项及以上,并结项。

c.作为主要参编者(前5名),参与国家、行业、省市供热供燃气专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d.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参与制定供热供燃气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e.主持完成本单位重点项目2项及以上,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为单位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f.作为主要作者编写并发表供热供燃气专业著作或译著10万字及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供热供燃气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2篇及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供热供燃气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供热供燃气领域的单位内部研究报告2篇及以上,要求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并经2名正高级工程师评议证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

g.作为主要发明人(前5名),参与完成供热供燃气专业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获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4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不满足3.1学历、资历要求,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a.凭供热供燃气领域专业项目,获省(市)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或获省(市)部级工程技术行业类奖项三等奖及以上(额定人员)。

b.获得国家专利金、银奖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

c.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等荣誉。

d.满足3.3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以上,并经2名供热供燃气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4.工程师资格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工程师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4.1学历、资历要求

a.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相关工作。

    b.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c.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d.具备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从事工程技术相关工作满3年。

4.2专业能力要求

应熟练掌握并能够运用供热供燃气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见5),熟悉国内外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此外,在任职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能够独立承担一般难度的研究设计任务或解决专业技术领域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b.能够独立完成一般难度或比较复杂产品的开发。

c.能够正确运用通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能力。

d.具备一定的分析、判断和总结能力,能够参加中等规模项目的立项调查、局部方案论证、实验研究、技术推广和市场调查等工作,并在其中独立承担某一方面工作。

e.能够起草开题报告,提出研究设计方案;能独立编写技术文件、工程总结,并能校正或审核技术文件。

4.3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a.参与完成省(市)部级供热供燃气领域专业的研究课题1项及以上,并结项。

b.参与国家、行业、省市供热供燃气专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供热供燃气战略决策等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c.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本单位供热供燃气专业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工作,制定本单位管理标准、战略、发展规划、管理制度;或作为子项目专业负责人,在项目管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技术转让与引进等工作中成效显著。

d.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本单位供热供燃气领域专业项目1项及以上,为单位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e.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供热供燃气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及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供热供燃气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供热供燃气领域的单位内部研究报告1篇及以上,要求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并经2名高级工程师评议证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

f.参与完成供热供燃气专业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及以上。

4.4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不满足4.1学历、资历要求,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a.凭供热供燃气领域专业项目,获区(局)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

b.获得市级技术能手称号等荣誉。

c.满足供热供燃气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以上,并经2名供热供燃气专业高级工程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5.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5.1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注重考查申报人员是否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通过继续教育达到所要求的知识更新的程度和水平。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在具体的科目上可以有所侧重。

5.1.1基础理论知识

a.供热专业主要包括: 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热工及传热、制图学、机械原理及机械零件、电工学、电子学、流体力学、工程热力学、传热学、热质交换原理与设备、流体输配管网、工程力学、电工电子学、机械设计基础 、大学化学等。 

b.供燃气专业主要包括:无机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分析化学、燃料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热工学、制图学、机械原理及机械零件、电工学、电子学,流体力学、工程热力学、传热学、热质交换原理与设备、流体输配管网、工程力学、电工电子学、机械设计基础 、大学化学等。

5.1.2专业知识

a.供热专业主要包括: 采暖与通风工程、供热工程、工业锅炉、热工仪表及自动化,空调工程、供热工程、工业通风、锅炉与锅炉房设备、空调用制冷技术、建筑环境测试技术、建筑设备自动化,暖通工程施工技术、洁净室技术、建筑节能技术、建筑设备自动化、建筑防排烟技术等。

b.供燃气专业主要包括: 燃料化学工艺学、燃气供应及输配、燃烧及燃烧设备、化工过程及设备、热工仪表及自动化, 燃气气源、燃气输配、燃气燃烧与应用、天然气压缩与液化、燃气空调技术及应用、建筑环境测试技术、建筑设备自动化,燃气工程项目管理、燃气安全技术、燃气测试技术、燃气施工技术等。

5.1.3相关知识

a.掌握与供热供燃气专业的相关知识,主要包括:建筑概论、电力拖动及电气自动化、腐蚀及防护等。

b.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科学技术现状、发展趋势及新成果,并能应用新理论、新技术于实践中,为提高生产、设计、施工、科研与管理的技术水平服务。

c.熟悉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d.熟悉现代科学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掌握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所必要的市场营销、技术经济分析、质量监控、安全防护、节能技术、工业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基本知识。

e.熟悉计算机知识,并能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应用。

5.2评审工程师资格应注重考查申报人员是否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水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通过继续教育达到所要求的知识更新的程度和水平,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在具体科目上可以有所侧重。

5.2.1基础理论知识

较好的掌握5.1.1条规定的基础理论知识。

5.2.2专业知识

较好的掌握5.1.2条规定的专业知识。

5.2.3相关知识

a.了解与供热供燃气专业的相关知识,主要包括:建筑概论、电力拖动及电气自动化、腐蚀及防护等。

b.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科学技术现状、发展趋势及新成果,并能应用新理论,新技术于实践中,为提高生产、设计、施工、科研与管理水平服务。

c.了解本专业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d.了解现代科学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掌握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所必要的市场营销、技术经济分析、质量监控、安全防护、节能技术、工业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基本知识。

e.熟悉计算机应用知识,能结合工作上机操作。

6.其他

6.1本标准中的工程分级按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78)234号“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和国家计委计基(79)725号“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执行。

6.2本文所列基本条件、学历资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等条款必须同时具备。

6.3本标准所列学历均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6.4后取学历人员,可参照本评审标准申报相应级别的技术资格。

6.5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其他性质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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